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教育、引导、警示学生,加强并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在校期间受违纪处分的学生视其处分期内表现,符合本规定者可在处分期满予以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解除所受处分;
(三)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者;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者。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经教育能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并达到以下条件者,期满后,可申请解除所受处分:
(一)受警告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无违纪行为发生,自动解除处分;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对辅导员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各方面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发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分期满,无违纪行为发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解除处分:
1.处分期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处分年度上升20%以上;
2.个人在专业技能、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主题征文等竞赛中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地市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优胜奖以上或由学校选拔参加国家级比赛者;
3.在公开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或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为准;论文需以我校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
4.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士官、村干部者;
5.响应国家号召,适应新时期国防需要积极应征入伍、参加农村基层的“三支一扶”、“选调生”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经学院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可,由相应部门出具详实的佐证材料,呈报学校相关会议讨论通过;
三、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学院审核。由学生所在班级班长团支书、负责考察的辅导员以及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学校校务会。
(四)学校决定。经校务会研究,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四、学生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毕业后如在学习、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可凭相关佐证材料于毕业后两年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五、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
六、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七、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八、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我校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书
附件:
我校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书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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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年级专业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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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时间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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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提出申请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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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原因受到何种违纪处分(以违纪处分决定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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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期内 优秀表现 |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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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考察 意见 |
班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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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 员考 察意 见 |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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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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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工作 部(处) 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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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会审议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双面打印;
2、处分期内优秀表现栏要求附上相关的佐证材料;
3、学生申请时请递交此表和学校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