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我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现对我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二、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坚持廉洁奉公,不准接受学生、学生亲属、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四、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占有学院公共财物;
(二)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私设"小金库";
(三) 在下属科室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在学院公务管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学院品牌或资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二)在主持或参与有关教研、科研课题或 奖项的申报、鉴定及人员组织等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时,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特殊利益;
(三)利用职权指定购置教学科研设备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等;
(四)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准巧立名目挤占出国(境)名额和相应经费,谋取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称的出国(境)学习、考察、访问等活动。
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和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八、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九、学院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保证贯彻落实。每年检查上报一次廉洁自律情况。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